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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三月成都会议后,农村中出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并为大社的热潮,受到毛泽东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定名为人民公社。同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未经试验就迅速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为一乡一社,个别的一县一社。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无代价上调下属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个人财产,导致“共产风”严重泛滥。一九五八年冬以后,特别是一九六一年春以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曾经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陆续纠正了一些错误,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所存在的过分集中与平均主义的问题,农民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仍然受到束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原有的体制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改变。一九八三年十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设立乡政府的规定,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至一九八四年底全国基本完成这项工作。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已不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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