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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八日至七月一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修正了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设立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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